【冷知識-22】一筆之別


引子

          辦公室裡,素來個性開朗,人緣極佳的女同事A,近日卻抑鬱沉默、落落寡歡。日昨,好心的女同事B,趨前略為關懷。不想,一向陽光翠燦的A,竟當眾涕泗滂沱,難過得泣不成聲。原來,閨房勃谿,夫妻失和,同一屋簷下,彼此視同陌路,已多日不曾言語。

          同事間彼此感情不錯,偶爾也攜伴餐聚,大家都相熟。熱心的B,私下找我商議,想約A夫婦一塊喝杯咖啡聊聊,冀望打開僵局,讓A夫妻倆言歸於好。

          猶豫了一下,我說,人家夫妻「之間」不睦,原委如何不明。儘管是要好同事,終究是外人,似不便介入為宜。俗話說,清官難斷家務事。旁人家裡的事,繁瑣複雜,是非對錯難斷,還是別插手置喙的好。況且,夫妻吵架,往往床頭吵、床尾和。勸B無需擔心,過段時間,也許就沒事了。同事B點頭稱是。

細究

          過一會,B一臉狐疑地過來,問方才說的「床之間」是哪幾個字? 我又再唸了一遍,順手寫給她。B問,不是「床之間」嗎? 我略微一哂,把兩字放大再書寫了一遍:

說明:左「笫ㄗˇ」、右「第ㄉㄧˋ」。

笫(ㄗˇ)」和「第(ㄉㄧˋ)」兩字,只一筆「橫折」之差,卻是兩個完全不同,也極易錯讀與誤寫的字,一個不察,就會犯錯。

釋義

          笫(讀音三聲ㄗˇ/):部首竹部,形聲,讀音從𠂔(如姊妹的姊ㄗˇ/);指竹編的床席。床笫,亦指床鋪。

成語:床笫(ㄗˇ/zǐ)之私,指閨房內夫婦間的私語或私事,限用於男女房中床席上的情事。例句:這是人家夫婦「之間」的事,你何必過問?

語出

1.《左傳.襄公二十七年.秋.七月.戊寅篇》:趙孟曰.之言不踰閾.況在野乎.非使人之所得聞也。

2.《孔叢子.答問》:凡若晉侯驪姬之私,房中之事,不得掩焉。

補註

1.閾:讀音ㄩˋ/ yù,名詞,指門檻,界線、範圍。

2.孔叢子:書名,為孔鮒所撰,凡三卷。記孔子以下子上、子高、子順等人的言行,計二十篇。

3.孔鮒:人名,秦末儒生,孔子八世孫。

後記

          「床笫」一詞之所以容易被當成「床第」,主要是「笫」字唯獨只在「床笫」一詞裡出現,別無其他語用;其次,兩個字的字形極為相似,很容易被誤用;最後,國人一般諱談床幃私事,平素更甚少使用此一成語,使用度太低。經年累月下來,語用錯亂,久而久之,就相傳成了你我朗朗上口的偏誤。

          將「床笫ㄗˇ」錯寫或誤讀成「床第ㄉㄧˋ』」的人,所在多有。甚至頗有名氣的作家,或廣電節目主持人,也一樣「/」訛用,尚有性學專家出書,就叫「達人」的。

          語言的使用,固有約定俗成者。日常生活裡,也確有不少「積非成是」用語,使用久了似乎也成當然。但、無論如何,「床笫ㄗˇ」不能被「床第」取代。這一點,公元前770年,左傳裡的老祖宗,就告訴過我們矣。

          故此,下回若是大廳廣眾裡,您打算談談自個家裡的「床笫之事」,可別再誤用成「第」啦。

~ 由 黑髮男子 於 2022/11/06.

7 回應 to “【冷知識-22】一筆之別”

  1. 漲知識了。

  2. 這篇大作真是令人驚訝的冷知識,但是誠如文中所述,這個以訛傳訛的成語,已經超過約定成俗的程度。像癌症已經很少人說癌ㄧㄢ症了,但大致都知道其原音及俗音。
    可是可能很難找到人瞭解床笫之間,的原詞。如果唸出或寫正確,恐怕人家會說你說錯了。或者聽不懂。除非你準備紙筆來堂國文課。
    說實話,以前偶而會奇怪;床第是啥意思,但因為有床字,就未曾深究了!
    同學有學問!
    Gary

  3. 哈哈,多謝吾兄,且所言甚是,請繼續支持並指教。

  4. 不敢當,純粹是「冷」知識,正如刊頭子標題所言:不知道,不怎麼樣;知道了,好像也沒怎麼樣。 :)
    不過,感謝您的回應,敬請繼續支持與批評指教。

  5. 還有一個字, 我一直唸得提心吊膽地, 老不確定唸錯了沒有, “不容置喙”的”喙”, 兄台能否冷知識ㄧ下?

  6. 回覆吾兄:
    喙ㄏㄨㄟˋ/ huì (beak/bill/neb/mouth)
    1. 名詞。鳥獸動物等尖長形的嘴。
    2.泛借指人的嘴。

    置喙:插嘴發表言論。
    考證:
    語出《福惠全書.卷之五.十五》:「…卑職一介微員。應否蠲免。安敢置喙獨是郯民困苦巳極恐徒事追比終屬無益…」
    註:《福惠全書》為清康熙年間黃六鴻著。係地方行政、閲歷、經驗、和體會的完整記錄。全書十四部,三十二卷,撰於康熙三十三年,刻於康熙三十八年,亦惟瞭解清初地方社會第一手資料。作者黃六鴻,字思湖,江西新昌人。康熙九年(1670年)以舉人為山東郯城縣令,改河北東光縣令。後入朝為諫官,尋致仕(指未幾即辭官退休)。

    不容置喙:
    不許別人插嘴批評。例:「他發表高論時,滔滔不絕,不容置喙,誰勸得了他?」
    考證:
    有說,不容置喙,語出清·蒲松齡《聊齋志異》。惟,細查考證,實則,一為不容置辯,一為不容置詞,均非不容置喙。參見《聊齋志異》如下:
    1.卷十、〈三生〉、二:「…吾合休矣。既而俘者盡釋,惟某後至,不容置辯,立斬之。…」
    2.卷十、〈席方平〉、三:「…俄有皂衣人喚入。升堂,見冥王有怒色,不容置詞,命笞二十。…」
    註:蒲松齡(1640年~1715年,明崇禎十三年~清康熙五十四年),清代作家,別號柳泉居士,山東淄川人,亦稱「聊齋先生」。平素性喜收集怪異民間故事,死後以短篇故事集《聊齋誌異》聞世。其人熱衷求取功名,惟科舉不如意,創作《聊齋誌異》滿足其獵奇趣味,成了他寄託方式。

    百喙莫辯 (同百口莫辯):
    有一百張嘴也無法辯解。形容無以申訴的窘境。如:「檢方的證據完整且翔實,嫌犯在法庭上百喙莫辯。」

    百口莫辯:喻雖有眾口也難以辯解。如:「人證、物證俱在,使他百口莫辯。」

    喙長三尺:
    本指人能言善道,但不願多言。語出《莊子.徐無鬼》:「丘願有喙三尺。彼之謂不道之道,此之謂不言之辯…」後喻人強言善辯,含譏諷之意。

    以上,乞吾兄諒察。

  7. 謝謝解說, 再不會唸錯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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